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我们的位置English

本埠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本埠动态

《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经盘锦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07-09

  2006年7月12日,重新修订后的《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

  《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4日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九年之久,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职能的不断扩大,各种新经济领域不断涌现,产生了很多新生事物,档案工作的服务领域也在不断拓宽,原《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的范围及某些条款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市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业务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新修订的《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代市长陈淑珍对《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了很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还特别强调要把重要的档案接收进档案馆,逐步实现全市档案资源共享,还要求参加会议的同志一定要提高档案意识;常务副市长喻国伟、副市长刘家升就如何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我市各项工作服务提出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和要求;分管档案工作的陈斯来副市长对辽河油田档案管辖权、奖励、档案管理处罚权等问题讲了具体意见。最后,代市长陈淑珍宣布《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通过审议。这充分体现了市领导对我市档案工作的重视、关心和希望。

  新修订的《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增加了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管理及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市、县(区)档案局(馆)的主要职责及现行文件利用;非国家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及个人的档案管理和档案所有权、使用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管理提前介入;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驻盘单位和省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应向市档案馆报档案目录;对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利用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等。

  《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重新修订和实施,是我市档案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对于贯彻实施《档案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确保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上一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档案工作纳入对直属单位的考核内

下一篇:《辽宁省档案馆馆藏档案珍品巡回展览》盘锦之行胜利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