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促进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档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档案部门、各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档案专业继续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联系档案工作实际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主动、有效地为档案事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档案继续教育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其主要任务是使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更新、扩展和提高,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档案干部队伍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各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是:
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跟踪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方法和技能,提高研究和创新能力,成为本专业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知识、技术和方法,培养并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的业务骨干。
初级档案专业人员要在解决岗位应知应会的基础上,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专业工作能力。
二、教学、学习要求及学习考核
档案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知识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超前性。以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法制建设、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工作基础建设和信息开发为主要内容。
档案继续教育所使用的教材,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继续教育学习科目指导,指定或组织人员编写。
档案继续教育的任课教师实行内请和分聘相结合的办法。内请的教师要具备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外聘的教师应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专题讲座、学术研讨、进修班及考察等形式的学习为主;也可以按着教学计划的规定,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形式进行。档案继续教育实行进修期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进修周期。在进修期内,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96学时。在进修期内未能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续聘或高评专业技术职务。
档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考核制度。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连续记载档案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并将考核结果记载在继续教育证书上,作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和聘任的必备条件。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可免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组织领导
档案继续教育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对档案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协调、检查、监督及教育质量的评估;制作继续教育证书。会同省档案局抽查档案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省档案局负责编制全省档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安排教学内容,培训兼职教师。同时负责组织发放继续教育证书并对高、中级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验印。
各市人事局及档案局根据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的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继续教育工作。
四、相关事宜
各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保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各单位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要列入本单位档案工作目标考核项目中。
档案继续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并要实行专款专用。
对于在档案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档案局将会同省人事厅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本实施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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