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本溪市政府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确认市档案局对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拥有行政审批权,批准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纳入档案行政审批事项。
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颁布后,本溪市档案局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局机关和各县区档案局干部集体学习讨论。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正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拟将编制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纳入档案行政审批项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焕秋很快作出批示:“请法制办会同档案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市政府法制办仅一周时间就提出了审查意见,对本溪市档案局的申请予以明确支持。何焕秋副市长据此再次批示:“同意法制办提出的意见,请市档案局抓好落实”。
本溪市政府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纳入档案行政审批事项,为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规范和强化档案行政监管,促进本溪市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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