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档案代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劳动法》、《档案法》,落实《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提高各类企业、企业职工档案代理机构对企业职工档案的重视程度,确保企业职工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逐步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更好地为深化企业改革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服务,市档案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6月23日-6月25日对市、县、区劳动部门企业职工档案代理机构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5年6月底,市、县、区劳动部门的企业职工档案代理机构共建立企业职工档案室9个,库房面积634m2,办公室、阅览室面积358 m2,密集架、档案柜等档案装具110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档案管理设备32台,代理企业职工档案58364卷,为职工办理离退休3000余人次,档案转移900余人次,提供查询1600余人次,出具证明420份。为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新型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主要特点
从检查结果看,我市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领导主抓,将工作落到实处。大部分单位都能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了健全的管理网络体系,做到了领导主抓、专人负责。双台子区社会保险局的领导将企业职工档案的保管条件纳入新办公楼的规划之中,为档案室预留出充足的保管空间,并计划在两年之内配置密集架改善档案室的保管条件。盘山县社会保险局在办公条件紧张的情况下,从局长室腾出部分空间来保管档案,体现了部门领导对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证。
2、档案管理制度化,利用服务程序化。制定了完整的档案接收、转移、整理、保管、查询、借阅和取证制度,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兴隆台区劳动就业局和社会保险局在对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过程中,从档案盒的格式到纸张的大小、书写的字迹,都严格按照《辽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来做,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材料逐一进行修改与调整,并按项填写目录。为保证档案的严肃性,凡企业申办职工退休,职工办理就业、再就业手续等都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做到了接收、转移、查询、借阅档案都有相应的手续与记载。
3、现代化管理手段服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大部分代理机构都能利用计算机对企业职工档案进行辅助性管理,一人一卷,形成明确的包含个人资料的案卷级目录,提高了利用效率。市劳动就业局代理中心在实现目录级检索的基础上,已对部分企业职工档案进行了扫描处理,在方便了利用者的同时也减少了对档案的磨损。
三、存在问题
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现阶段企业职工档案代理机构的管理情况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企业职工档案代理体制还不完善。现阶段企业职工档案由多个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统一标准对其进行约束。应提交给劳动部门统一代理的职工档案有的存于本企业、有的存于社区、有的甚至还散存于个人手中。部分企业在转制之后,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减弱,职工档案无人问津,甚至丢失,影响了档案的严肃性,更侵害了职工的个人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建设科学、规范的劳动力市场。
2、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的客观性、完整性、准确性差。由于部分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差,没有严肃、认真、负责地管理好每一份档案材料,致使有的档案材料缺失,错漏百出,如材料不完整、装订不规范、目录不齐全,档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有的档案移交到劳动代理部门之后也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调整与规范,依旧维持原貌,散放散存,给办理职工失业、退休等手续增加了困难。
3、档案管理的软硬件条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部分单位没有专门的档案室,设备陈旧,装具不足,管理手段落后,只满足于装进袋子,锁进柜子的低要求。现代化管理程度不高,在改善保管条件、提高利用效率,挖掘信息资源方面工作力度不够。
四、几点要求
(一)各企业职工档案代理机构要加大对《劳动法》、《档案法》与《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争取政策与资金上的支持,逐步完善保管条件与现代化管理设备设施,减少硬件环境的不足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发展所造成的制约。
(二)加强企业职工档案业务基础建设。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在企业职工档案的建立、整理、装订、编目、提供利用方面应严格执行《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健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各项制度与程序,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对管理人员要定期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使档案管理人员在执行政策、规范操作上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四)各单位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不足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整改,市档案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2005年10月底前对市直企业职工档案代理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12月底前对县区企业职工档案代理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对合格单位颁发企业职工档案代理机构档案管理资质证书。
盘锦市档案局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