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档案局,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档案部门,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根据《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档发〔2018〕19号)及《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将盘锦市2025年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时要求
档案工作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且每人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即60学时(公需科目学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进入档案岗位未满1年的档案专业人员为初任培训,档案专业科目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
二、学习方式
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档案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线下学习:包括参加档案培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与教育培训相关的档案业务实践活动,及档案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2.线上学习:学员登录“辽宁省档案局”网站(网址:www.lnsdaj.cn)→“教育培训” →“教材课程”栏目,选择课程自主完成学习。
各单位也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三、其他事项
继续教育作为辽宁省档案专业职称系列申报前置必备条件,档案人员在申报职称前,填写个人承诺书(见附件),市档案局不再发放继续教育证书或开具证明。
联系电话: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档案科 0427-2824130
附件:
个人承诺书.doc
盘锦市档案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