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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度档案专业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4-01

各县(区)档案局,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档案部门,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职业操守、有创新意识、有专业能力的档案专业人员,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档发〔2018〕19号)及《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将盘锦市2026年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时要求   

档案工作人员每年需参加继续教育,且每人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即60学时(公需科目学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未取得档案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进入档案岗位未满1年的档案专业人员为初任培训,档案专业科目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

    二、学习要求

   全省档案专业人员要适应档案事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增强主动学习意识,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切实加强对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基础知识和档案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学习,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使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与档案工作需要相适应,满足档案工作需要,切实做到真学、真懂、真用。

    三、学习方式                               

  坚持实事求是、效果导向,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档案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参加档案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与教育培训相关的档案业务实践活动;

  (三)参加档案远程教育,“辽宁省档案局”网站(www.lnsdaj.cn)设有教育培训专栏,登录自选课程自主学习;

  (四)参加档案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各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系统本单位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四、其他事项

  继续教育作为辽宁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前置必备条件,档案人员在申报时,填写完成《个人承诺书》(见附件),省、市档案局不再发放继续教育证书或开具证明。

联系电话:0427-2824130

附件:个人承诺书.doc

           盘锦市档案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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