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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0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域内村级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档案,是指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在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专(兼)职档案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级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村级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不具备统一保管条件的,其档案可由乡(镇、街道)代管。村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可以自行单独保管,也可由村民委员会统一保管。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本村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村办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村级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第八条 村级档案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村管理费或税收提留中列支。

 

    第二章 文件材料收集与归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收集、保管、利用、鉴定、统计、保密、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凡是反映本村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类及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村党支部(党委、总支)及群团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报表、名册及在选举、换届、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在选举、换届、人员任免、奖惩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村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

    (四)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度等材料;

    (五)乡镇、村干部、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军烈属、烈士名册等;

    (六)村规划、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筑路架桥以及饮水、电网、通讯工程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村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土地房产证存根、林权证存根、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登记表、各类承包登记簿、合同书及村民办理身份证、人口增减、户籍迁移等材料;

    (八)村计划生育、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信访、公证、村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收入保障材料;

    (十)村民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一)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二)土壤栽培、动植物繁育、饲养及病虫害防治等各项科学试验、技术交流形成的材料;

    (十三)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补贴、购销合同书、协议书等材料;

    (十四)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五)村招商引资、出国考察、友好往来、经贸洽谈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六)本村区划、村名、街名、历史沿革、大事记、村史、志书以及家谱、族谱等材料;

    (十七)名人、名产、名优和反映当地风土人情、乡俗文化的地方特色等材料;

    (十八)村财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材料;

    (十九)村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照片、录音、录像带等声像档案及磁盘、光盘等电子档案。

    (二十)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须做到便于长期保存,同时要保证字迹工整,手续完备,请示批复齐全,禁用圆珠笔、复写纸、纯蓝墨水书写。电子文件应与对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间:

    (一)文书材料于次年三月底前归档;

    (二)会计材料由会计人员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一年,于次年三月底前归档。

    (三)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

    (四)照片由拍摄者在拍摄、洗印完毕后一个月内连同底片、说明一并归档;

    (五)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三章 档案整理与编目

    第十四条 档案整理应做到:区分年度,即不同年度的文件材料应分别组卷;区分类别,将具有有机联系的同一类别、同一问题、同一型号的文件材料组合在一起;区分保管价值,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短期(十五年以下)两种,分别组卷并排列编号、编目。

    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产品档案、设备仪器档案、基本建设档案、科学研究档案)、生产经营档案、会计档案(凭证类、帐簿类、报表类、其它类)、村民档案及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第十六条 案卷质量要求  

    1、卷内文件排列有序。

    2、卷内文件凡有文字、 图表、印章等标记的每个页面均应用钢笔或打号机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
    3、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清楚、准确。
    4、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
    5、案卷题名简明确切,揭示卷内文件内容。
    6、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7、卷内无金属物。
    8、案卷装订结实、整齐。

    第十七条 档案的编号

    每个村委会(含生产大队、村公所)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用乡(镇)和村名组成。村办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独立构成立档单位,条件不具备的,不能构成独立的立档单位的,其档案由村档案室集中统管。
    文书档案按永久和短期两种保管期限分别编案卷流水号,在同一保管期限内按年度结合类别顺序排列编号。案卷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标识,案卷数量超过三位数时应另立案卷目录,并另编案卷号;
    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号:

    (一)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编号;

    (二)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整理,产品、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编号;

    (三)生产经营档案按类别——年度编号;

    (四)会计档案先按凭证、报表、帐簿等形式,再按保管期限,最后按年度编号;

    (五)村民档案按村民小组顺序,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一人一表、一事一记录、一年一归档;

    (六)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分别整理;

    (七)其他各种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整理。

    第十八条 村级各类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九条 村级档案应当设专室或专柜保管,积极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等措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档案室要根据实际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编写组织沿革、大事记、重要数字汇编等资料,积极主动地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和保护村民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借阅利用档案应当遵循借阅利用手续。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要求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成立由村委会分管领导、有关业务负责人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档案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将重要或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或集体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三)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档案工作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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