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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开发区档案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0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盘锦市开发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开发区各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开发区档案工作是开发区工作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必须建立总档案室,具备条件的应该建立档案馆,它是负责本区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区域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开发区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对开发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开发区各单位的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 开发区总档案室或档案馆是集中保存和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是开发区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接收和征集开发区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重要的各种载体档案,为入区企事业单位有偿代保管档案;

    二、根据开发区建设的各项工作需要,积极做好各方面、多种类的重要文献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三、参加开发区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接收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档案;

    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咨询,为开发区的经济建设服务。

    五、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数字档案馆和网上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中心。

    第七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建立档案室,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第八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取得档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九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将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列入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并形成制度。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过程。特别是反映本单位重大事项(领导视察、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事件)档案应做到齐全、完整。

    第十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开发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接收范围,按《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国档发[1987]27号)规定执行。

    二、国有、集体、民营企业文件材料形成与归档,按《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档发[2002]5号)执行。

    三、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文件材料形成与归档,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94]23号)执行。

    四、开发区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形成与归档,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五、开发区各单位的重大事项文件材料形成与归档,按照《盘锦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盘档发[2002]47号)执行。

    第十一条  开发区各单位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并向档案室归档;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档案的组卷和向档案室归档工作;重大事项档案资料于事项结束后60日内向档案室移交。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原则上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三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建设和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总档案室或档案馆库房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库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  开发区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注重和加强档案信息的编辑研究、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资料信息,并结合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现行文件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  开发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管委会直属企业形成的档案,应在形成五年后的六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总档案室或档案馆移交;二级单位应在形成十年后的六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总档案室或档案馆移交;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开发区总档案室或档案馆报送一套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开发区撤销或合并机构必须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撤销机构的档案,应向开发区总档案室或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兼并、破产、产权拍卖和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以及与外商投资、合作经营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处置,参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执行。

    第十八条  开发区总档案室或档案馆在接收档案进室(馆)前,要按进馆档案的整理标准,对移交单位的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进总档案室或档案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省档案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分和处罚,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盘锦市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盘档发(199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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