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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07-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盘锦市中小学学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档案是指中小学从事党政管理、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中小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中、小学应重视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中小学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教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学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并列入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归学校校长办公室或教导处管理。综合档案室要对学校各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  根据中小学档案工作的需要,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定的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档案干部属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九条  中小学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或者上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条  凡是在中小学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签署完备。禁用铅笔、圆珠笔、纯蓝、红墨水、复写纸书写、审批公文。

    第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力求完整齐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整理归档,做到分类清楚、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准确、标题简明确切、结构完整、排列系统、编目清晰,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各类档案的归档时间:

    l、中小学党政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2、中小学教学部门于本学年度结束后归档;

    3、会计档案立卷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向机关档案室移交;

    4、科技档案于项目(成果)完成(鉴定)后3个月内归档;

  5、声像(电子)档案于制作后3个月内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与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  中小学综合档案室应当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表,做好档案的接收、排架工作。

    第十五条  中小学应当配置必需的档案库房(条件暂不具备的,必须设置档案专用柜)并具有防火、防虫、防尘、防潮、防高温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并定期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中小学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做好档案鉴定工作,严格档案销毁制度。

    第十七条  中小学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统计数据力求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  中小学学校撤销或者合并及档案人员调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中小学档案人员应当熟悉档案库存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写统一格式的机构沿革、大事记、年鉴、校志等,积极、主动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盘锦市辖区内各中小学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盘锦市教育局和盘锦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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