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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档案监察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9-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档案法律、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监察是指市及县区档案局对贯彻实施《档案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章  执法监察机构和监察员

  第四条    市档案执法监察机构主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监察工作。县区档案行政部门要建立档案行政执法监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档案监察职能。办案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第五条    市级档案执法监察机构,有权对各县区档案执法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直接查处。

  第六条    档案执法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严重的下发“档案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它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任务;

  (五)对档案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六)对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人员或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七条    档案执法监察人员职责:

  (一)宣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它档案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或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实施《档案法》和其它档案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调查管辖区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举报揭发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向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反映执法中的问题和建议;

  (五)配合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案件查处和其它档案执法工作。

  第八条    档案执法监察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正派、秉公执法,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有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档案法律法规;

  (三)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法律常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档案执法监察人员必须持有省政府颁发的档案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第三章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档案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央、省驻盘单位)以及公民。

  第十一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重点抽查和全市性的大检查;

  (三)建立档案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四)受理群众的揭发、举报、申诉;

  (五)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二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档案工作列入各地区、各单位工作计划情况及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方面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情况;

  (三)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准确情况;

  (四)档案的保管条件及重点档案的保护、抢救情况;

  (五)档案的开放及开发利用情况;

  (六)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情况;

  (七)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档案和集中管理的情况;

  (八)损毁、丢失档案及失密方面的情况;

  (九)其它有关实施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档案违法行为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格,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它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限期整改通知书”、“档案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写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是指市及县区局对违反档案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查处。对《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市及县区档案局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档案法》案件,按下列分工查处:

  (一)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中央、省驻盘单位的违法《档案法》案件,由市档案局查处,必要时会同上级主管机关查处;

  (二)县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县区档案局查处;

  (三)县区档案局及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市档案局查处;

  (四)公民的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或区档案局查处。

  第十六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章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

  第十七条    查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程序为: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结案处理;

  (四)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    市及县区档案局应认真审查违反《档案法》案件,并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进行调查。

  调查员每次不得少于二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查处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违反《档案法》案件时,档案执法监察员应出示《档案执法资格证书》。其他人员应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违法事实;

  (二)发生违法行为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三)违法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者或违法公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应提取的主要证据有:

  (一)询问当事人的笔录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

  (二)揭发、举报人的书面材料或笔录;

  (三)证人证词;

  (四)书证,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五)物证,如损毁、涂改、伪造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视听资料(或实物照片)等。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在提取证据时,要会同当事人(单位)或见证人共同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或证人的证词,要由当事人或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他人代写的,本人要签字或盖章。询问笔录要经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由查处机关依法向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情节较轻者,并有明显改过行为者,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建议给予上述处分外,并责令赔偿损失。赔偿标准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确认属于《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六条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按法定程序移交发生违法行为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接到“档案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十五日内不退回处理结果回执,又不向通知书发出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查处机关有权询问情况和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属于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向同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    已结案的案件,要保持案件的齐全完整,并及时立卷归档,并将结案情况报上一级档案局备案。

  第三十条       对揭发、举报违法行为有功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请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机关: 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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