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档案工作为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建以及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对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管理等具有查考使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民营企业档案属民营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保护本企业档案的义务。企业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要实行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是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总称,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企业管理计划和发展规划,保障档案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同步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二章 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民营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和需要,设立企业档案机构,配备适应档案管理需要的人员,档案工作由一名企业领导分工负责。民营企业档案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规模较大企业各部门应开展档案工作,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形成企业档案管理网络。
第七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档案管理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 民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内容包括:
(一)党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党务、工、青、妇、协会等群团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企业建立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破产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企业领导班子构成及变更,企业内部机构及变更,董事会的文件材料,综合性行政事务,文秘、机要、信访工作,法律事务,纪检监察,公证,审计,职工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职务任免,职称评聘,职工教育与培训,医疗卫生,后勤福利,住房管理,公安保卫,外事等方面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改革、经营战略决策,计划与统计工作,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企业信用管理、形象宣传,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营销管理,境外经营管理以及招投标项目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生产准备、组织、调度工作,质量管理、检测、控制工作,能源管理,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科技管理,生产安全,消防工作,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检测与控制,计量工作,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生产或业务开发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产品的市场调研、立项论证、设计,产品的工艺、工装、试制、加工制造,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产品鉴定、评优、质量事故分析、处理以及业务项目的研发与形成、经营、保障与监督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科研项目的调研、申报立项,研究、实验,总结、鉴定,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勘探、测绘、招标、投标、征迁、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评奖创优、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购置设备仪器的立项审批、购置合同,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或接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和改造、报废、事故分析与处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报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职工个人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的履历、鉴定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励与处分、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培训与岗位技能评定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民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性质确定归档文件范围。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归档时间与要求
1、企业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3月底前组卷完毕,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2、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3、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项目鉴定验收后由项目负责部门组卷和负责人签字后,三个月内归档。
4、会计核算方面材料,由财务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5、照片、音像带、磁盘、光盘等材料可随上述各类内容同期归档。
第十一条 建立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已归档的文件定期向企业档案部门或指定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三条 建立各类档案的登记、移交、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档案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
第十四条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档案及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便于本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档案分类,依据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可参照国档发[19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档案形成数量少的,可将有关类目适当合并;归档的案卷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应达到规范化、标准化,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管理档案,民营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民营企业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设施设备,逐步改善档案保管条件。档案库房有防火、防盗、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温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态,对破损或褪变的档案进行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 民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切实加强民营企业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的管理,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民营企业保管档案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严重损毁或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民营企业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各级国家档案馆对私营企业出卖或者转让的档案有优先收购和征集权。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实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按照程序进行销毁。
第二十条 民营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五章 档案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1、印发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档案管理标准,宣传档案工作方针政策;
2、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3、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档案工作经验;
4、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监督:
1、民营企业所有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与流向;
2、档案工作建立的情况;
3、档案管理人员的资质情况;
4、档案的出卖与转让;
5、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四条 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管理:
1、制定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开展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3、进行档案业务培训;
4、开展评选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先进活动;
5、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其他。
第二十五条 民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未建立档案工作的;
2、档案管理人员没有取得档案岗位资格证书的;
3、未进行档案管理登记的。
第二十六条 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档案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盘锦市私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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