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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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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评定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9-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档案专业教学质量,提高兼职教师水平,保持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在全市内各级档案局(馆)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中,能够担任档案专业教学任务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档案专业兼职教师,承担着档案专业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各种短训班,专题讲座的教学任务,各县、区档案部门尖重视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虽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档案专业兼职教师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身体健康,能在坚持正常工作的同时,承担档案专业教学任务。

  第五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5年以上档案专业工作实践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职务);

  2、具有档案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历和助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熟悉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有独到见解,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流利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三章    资格评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各县、区档案局(馆)组成兼职教师资格评定初审小组,市档案局成立兼职教师资格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兼职教师的初审和审批工作。

  第九条  凡符合兼职都条件的人员可自愿申报主讲1至2门档案专业课,各县、区档案局(馆)负责组织其填写《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资格申报表),并筹备试讲工作。申报人员同时自所以所任科目备课教案,以备试讲用。

  第十条          各县、区档案局(馆)初审合格后,即可开展试讲工作(试讲工作程序见附件二)。届时市及县、区档案局(馆)共同组成试讲评审小组,对试讲人员予以客观公正评定。县、区档案局(馆)负责将试讲通过人员资格申报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报市档案局审批。

  第四章 报批、发证

  第十一条    资格申报表经市档案局兼职教师资格鉴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市档案局颁发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证。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资格证是受聘担任档案专业教师的依据。举办各种形式档案专业培训班所聘教师,必须持有兼职教师资格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逾期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盘锦市档案局。

  附件:一、试讲工作程序

  附件:二、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申报表

  附件:三、兼职教师试讲评定表

  试讲工作程序

  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试讲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条  兼职教师申报经县、区档案局(馆)初通过后,即可准备试讲,试讲前应拟好申报科目的教案,并向县、区档案局兼职教师资格评审小组说明选用教材的版本及试讲章节题目。

  第二条  各县、区档案局(馆)根据本县、区申报初审通过情况及组织本县、区的试讲工作。

  第三条  市档案局及县、区档案局(馆)共同组成讲评定小组,组成人员6-8人为宜。

  第四条  组成试讲模拟课堂;排列试讲人员顺序;主持人宣布试讲开始后,试讲人应按申报科目组织15左右课堂教学。

  第五条  试讲结束后,评定小组人员按兼职教师讲评定表逐项填写,并填上所得分数(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平均分为评定者得分)。总分超过80分者试讲通过。

  第六条  试讲通过后,经县、区档案局(馆)初审小组同意后,上报市档案局评定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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