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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档案专业在职人员培训工作评估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07-09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和《辽宁省档案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对在职档案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专业在职人员培训工作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指的是为规范我市档案专业在职培训工作,检验培训质量,开展的在教育行政指导、教学管理及效果等方面进行的检查、评审、认定。

  第四条  评估工作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小组进行。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基础项目和重点项目。基础项目包括教育行政管理及办班主要条件。重点项目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过程及教学反馈。重点项目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每年有所不同。

  第六条    基础项目内容如下:

  (一)    档案在职人员教育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    档案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

  (三)    学员作业、考核方式、试卷。

  (四)   教学班管理。

  (五)    培训类别、培训人员名册及数量。

  (六)    考核成绩及试卷分析。

  (七)    培训后信息反馈及人员素质情况分析。

  第八条  市档案培训机构每年要对一家县、区给档案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每年年初市档案培训机构确定评估对象。

  第九条  被评估对象要在评估前做好自我评估,填写《评估申报表》并附自我评估报告,上报市级档案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条  市级档案培训机构将组成评估小组,对被评估对象的培训工作逐项评估赋分。

  第十一条  评分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评估合格。评审结果上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评估合格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要对已评估合格单位进行抽查,如不合格取消期合格资格。有效期满,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档案局法规教育科负责解释。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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