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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档案局(馆)消防工作操作规程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07-09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强化职工消防意识,加强消防队伍和业务建设,严格消防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同火灾作斗争,以控制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档案局(馆)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档案财富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特制定《盘锦市档案局(馆)消防工作操作规程》。   

     一、消防管理

  1、  建立消防组织,成立盘锦市档案局防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档案局(馆)的消防工作。

  2、  各科室领导人负责本科室的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本科室分管区域的火灾隐患,并及时向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  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学习消防知识、进行消防演习;

  4、  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5、  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6、  确定防火工作重点—档案库房,严格执行档案库房防火工作制度;

  7、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特别是放假期间的防火检查,并行成检查记录;

  8、  坚持办公楼内夜间和节假日工作人员值班;

  9、  严禁任何人破坏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二、  火灾预防

  1、  用火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  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或存放在单位,严禁运输易燃易爆品的车辆停驻办公楼院内或楼前;

  3、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

  4、  定期检查办公楼的防雷设施;

  5、  档案库房和档案用品仓库内禁止吸烟。

  三、  火灾处理

  1、  发现火灾要冷静,火灾较小,迅速组织人员利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

  2、  火灾较大时 ,要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告诉消防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方位和正确的行车路线及火灾性质;同时组织工作人员紧急疏散;

  3、  火灾扑救后,协助消防人员进行消防调查,分析总结消防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盘锦市档案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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