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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档案局档案信息网站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07-0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盘锦市档案局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规范管理,促进网站健康发展,确保网站安全、高效、可靠运行,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盘锦市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锦市档案网站的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档案的方针、政策,宣传档案工作,介绍档案知识,为社会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窗口,拓宽交流与沟通渠道,推动档案事业发展。

  第三条  网站在因特网上的注册域名为www.pjda.gov.cn ,名称为“盘锦市档案信息网”

  第四条  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锦市档案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网站维护与管理工作由局党组领导,由办公室及编研利用科全面负责维护和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收集本科(室)工作中有关信息资料,定期向网站维护科(室)提供。

  第七条  管理编研利用科是网站的技术维护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网站的建设、规划、运行和安全维护工作;

  2、组织审定网站主页设计和栏目设置方案;

  3、审核重要上网信息,监管网站内容;

  4、负责网站有关链接审批工作。

  5、负责网站后台管理软件的开发和更新升级;

  6、负责网站页面设计;

  7、提供网站的网络运行环境;

  8、提供网站技术支持,及时解决网站运行技术问题,确保网络安全;

  9、负责网站数据备份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网站的日常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网站宣传报道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重大专题宣传报道;

  3、采写上网稿件,编辑来稿,及时上网发布;

  4、及时更新网页内容,不断提高网站品位。

  第九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提供上网内容。主要职责是:

  1、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政务公开信息;

  2、及时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并按要求参与重大专题宣传报道;

  3、负责更新本部门的相关栏目信息;

  4、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条  网上信息和相关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宣传档案工作,服务档案工作,有利于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1、业务工作信息,应有一定新闻和业务交流价值;

  2、转载领导讲话和新闻媒体的报道,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利于宣传和交流档案工作;

  3、信息应讲求时效性,主题突出,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数据准确,图像清晰;

  4、新闻类信息要署明作者或部门、单位名称,转载信息要署明转自何种媒体及刊登时间。

  第十二条  加快网上信息更新速度,动态性信息应及时更新,相对固定性信息应适时更新。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五条  网站用户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网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档案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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