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内各科室,市党员电化教育和党员服务中心: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5年11月25日
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质量,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档案是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在各项活动中保存的有价值的文字、数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体裁的文件材料,是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 机关档案材料的归档,必须做到范围明确、归类科学、便于查找、安全保密,便于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 办公室作为部机关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机关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并对机关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除干部档案根据实际情况设专门档案室保管外,机关档案实行科室(中心)归档,由机关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六条 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各科室(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定1名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文件归档,应以本部产生的文件为主,包括以部名义发出的决定、指示、意见、制度、规定、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和函件等。
第八条 其他应归档的材料有:
1、上级领导机关针对本部业务的文件、本部需要贯彻执行的普发性文件;
2、本部召开的部长办公会、全市组织工作(部长)会和其他工作会议等形成的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名单以及会议的报告、总结、记录、简报、领导讲话、发言材料等;
3、本部的内部文件,包括部机关党总支、各科室(中心)形成的主要文件,内容重要的领导批示件,重要的电话记录和工作制度、管理规定、大事记,各类统计报表资料,有关人事、劳动工资方面的材料,部机关职工名册等方面的材料;
4、本部编辑出版的各种汇编、简报的定稿和复制本,反映部机关重要活动的照片、声像制品等;
5、同级机关发来需要办理并起依据作用的文件,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报告、年度总结,重要的来信来访材料等;
6、电子档案、科技档案等其他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
第九条 下列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
1、本部的重份文件;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3、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一般性文件除定稿外的历次修改、校对稿;
4、与本部业务无关的文件及越级上报和非隶属机关送来的参考性文件;
5、下级机关送来的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6、外机关送来征求意见的文件未定稿;
7、其他一些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
第三章 归档单位
第十条 以部名义编号发出的文件、函电,本部代市委起草的文件,全市组织工作(部长)会、部长办公会、科长月工作例会文件材料,由办公室集中归档。
第十一条 本部召开的其他工作性会议文件材料,由主管或发文科室(中心)归档。
第十二条 部内编辑印发的汇编、简报,由编辑印发科室(中心)归档。
第十三条 本部业务介绍信存根,部内人事、劳动工资材料,转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等部务综合、机关管理方面材料,由办公室归档。
第十四条 干部管理类、教育监督类、组织管理类、人才管理类材料,由各业务主管科室(中心)归档。
第十五条 部机关党总支形成的文件,机关党员、党组织统计资料,部内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机关党建方面材料,由机关党总支归档。
第十六条 反映部机关重要活动的照片、声像制品等声像(实物)档案,由盘锦市党员电化教育和党员服务中心归档。
第十七条 电子档案、科技档案由各业务主管科室(中心)归档。
第十八条 由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牵头以市里名义成立的临时机构形成的文件及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由临时机构归档。临时机构撤销时,档案交办公室;本部成立的临时机构形成的文件及需要归档的材料,由临时机构归档。临时机构撤销时,档案交办公室或接受业务的科室(中心)。
第十九条 本部撤销科室(中心)形成的文件及需要归档的材料,由业务接受科室(中心)归档。
第四章 归档时间
第二十条 当年形成的文件和需要归档的材料,当年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工作规划和计划安排等,放在文件针对的第一年度归档。
第二十二条 超过一年的专项工作总结、报告、报表等,放在文件针对的最后年度归档;跨年度办理的文电材料,放在办理完毕的年度归档。
第二十三条 法规性的文件,放在批准或公布的年度归档。
第二十四条 声像(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科技档案在办理完毕的年度归档。
第五章 归档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要根据本科室(中心)工作实际,以年度为单位,将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材料随时整理保存,并于下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归档。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员办理完毕的文电材料应及时交本科室(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文件要齐全完整,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在区分文件保管期限和进行适当分级的基础上,应根据内容,按问题、时间、作者、地区或重要程度等特征进行归档;档案的排列要有条理,应能准确地反映办理过程中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文件的一般顺序是:批复在前,请示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底稿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第二十八条 目录编制要确切无误,字迹要清晰,对文件的标题不能随意更改或简化,没有作者或没有年、月、日的文件,应考证清楚,并予证明。
第二十九条 文电材料整理好后,要根据保管期限规定,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编制检索工具和各种重要文件汇编,即全宗介绍、大事记、机构沿革、基础数字汇编等。
第三十一条 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归还手续。
第三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污损,严禁剪裁、涂改、篡改档案的违法行为,不得擅自转借档案。
第七章 档案的移交、鉴定和销毁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中心)归档完成后,由办公室负责审查接收,经审查合格的,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档案目录上签字,送机关档案室保管;不合格的,由原归档科室(中心)负责重新整理。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在调整变动时,必须履行严格的档案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办公室和有关科室(中心)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对其保存价值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盘锦市档案局批准。经批准,对于失去继续保存价值拟销毁的档案,由办公室登记造册,送指定地点销毁。
第三十六条 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审批人、制表人、监销人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中共盘锦市委组织部档案分类及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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